关于《关于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时间:2007-06-30来源:组织人事处作者:秩名点击:435

山服院字〔2007〕34号


关于《关于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工作,参照兄弟院校做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在山服院字〔2002〕41号文《关于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补充规定。
1、进一步明确在职硕士研究生学费报销比例和数额。2007年7月1日以前报考在职硕士研究生者,获得学位后学院为其报销学费的50%,但最多不超过10000元,其中2006年报考青岛大学在职申请硕士研究生并在青岛大学山东服装职业学院研究生培训基地参加学习者,报销学费比例为60%,不受“最多不超过10000元”限制。2007年7月1日以后报考在职硕士研究生者,学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本人承担。
2、进一步明确在职博士研究生学费报销比例和数额。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获得学位后,学院为其报销学费的50%,但最多不超过15000元。
3、进一步明确在职硕士研究生脱产学习期间的各项待遇。2007年7月1日以前经学院批准其脱产学习并办理请假手续者,执行原规定,不享受院内津贴与目标考核奖(见山服院字〔2006〕9号《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工资、津贴分配办法》)。2007年7月1日以后经学院批准其脱产学习并办理请假手续者,脱产学习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现工资为职务工资与津贴,国家工资改革后的新工资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享受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进一步明确在职博士研究生脱产学习期间的各项待遇。经学院批准其脱产学习并办理请假手续者,脱产学习期间发放基本工资(现工资为职务工资与津贴,国家工资改革后的新工资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享受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本补充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
6、本补充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