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规定

时间:2010-08-27来源:组织人事处作者:秩名点击:516


山服院字[2002]41号


关于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规定


  为了更有利于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强化师资队伍规范管理和学科建设,参照驻泰高校的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申报原则
1、积极鼓励教职工申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特别鼓励在职或定向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2、对于个别紧缺学科、特需人才,可定向培养,但不实行委托培养。
3、完成服务年限者可申报统招统分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  申报条件和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认真地履行了岗位责任,出色地完成了学校安排的各项任务。
2、属于本院在编在岗职工,报考的专业应与现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完成了学校规定或协议的服务年限。
3、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在保证顺利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参加学习,每年报考人数教学和非教学单位占本单位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10%或5%左右(不含在职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每人申报统招或定向研究生不得超过3次。
第三条  申报程序
1、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机关工委、总支)根据申报名额审核批准,经教务处签署意见交人事处;属于处科干部身份的还需经组织部签署意见再交人事处。
2、人事处汇总后,呈报学校研究审批。
3、经批准申报统招统分研究生者,在学校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前,需与总务处签署交回其住房协议;未完成服务年限者,还需办理交纳违约金等手续。
4、经批准申报定向及在职攻读学位者,在学校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前,须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
第四条  培养经费
1、定向培养研究生获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返校工作后,学校为博士和硕士分别报销8000元和5000元以内的课题补助经费,以及每年两次往返路费。
2、在职申请学位人员获得学位后,学校为在职博士和硕士分别报销15000元和10000元以内的学费。
3、定向培养研究生等在脱产学习期间,不再享受学校内津贴等奖金。
4、经批准攻读本科者,其学费自理;脱产学习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第五条  有关待遇
1、欢迎考取统招统分研究生毕业后返校工作,按照人才引进的有关优惠待遇对待。
2、凡定向培养和在职研究生,学习期间不转人事档案和工资、户口关系,享受工资及福利待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在岗职工同样对待。
3、定向培养博士毕业获得学位返校工作后,学校安排180平方米以上住房;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配备助手和办公电话、微机;每年发特殊津贴6000元,连续发十年。属于夫妻两地分居的,若配偶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者,学校根据需要可调入安排工作,可协助子女入托、入学。
只获取博士学历者或学位者,学校安排150平方米以上住房;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配备助手和办公电话、微机。
4、定向培养硕士(学历、学位)毕业返校工作后,学校安排130—150平方米住房。
5、定向及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取得技术成果、公开发表论文等,按有关规定发给津贴及给予奖励;所承担的课题或新上课题匹配相应科研经费。
第六条  服务年限
1、本科生来院工作,其服务年限为5年;定向或在职研究生毕业获取学位后,在我院服务最低年限为硕士5年,博士8年。
2、离岗前往国内外其他单位学习研修等,其脱产时间不计入本人的服务年限。
第七条  关于住房及其他
考取统招统分研究生者,需事先交回学校安排的住房和办理调离手续后,方可提取本人档案;其配偶属于照顾调入学校者,必须办理调离手续,否则届时给予除名。
第八条  对违约人员的处理
1、定向和在职研究生毕业获取学位后未按时返校工作,以及包括新进本科生、新进硕士未完成学校规定和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申报攻读统招统分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均属于违约。
2、本科生未完成服务期,申报统招统分硕士者,向学校交纳违约金(每年5000元乘以未完成服务年限)和培养补偿费及引进费用。
3、定向和在职研究生未按时和不返校工作者,学校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等,收回学校安排的住房,按照签定的协议办理;违约人员必须交回学校支付的培养费(含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学费等所有费用)和违约金(硕士20000元、博士30000元),然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配偶属于照顾调入学校者,其配偶同时办理调离手续,否则届时予以除名。
4、定向和在职硕士未完成学校规定和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报考统招统分博士生者,必须交回攻读硕士学位等脱产学习期间学校支付的所有培养费和违约金之和(每服务一年便递减五分之一);引进硕士未完成服务期必须向学校交纳违约金(每年7000元乘以未完成服务年限),以及有关引进和培养费用等。
同时,考取者必须交回学校安排的住房和办理调离手续后,方可提取本人档案;其配偶属于照顾调入学校者,其配偶届时办理调离手续,否则予以除名。
5、严禁本院教职工利用外单位名义或私自报考研究生,凡属此例者,原则上不提档案,不办手续。特殊情况者,除按上述规定和有关协议办理外,必须另外向学校交纳10000元的违约赔偿金。
第九条  本规定不适用调离、辞职、自费出国等。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执行本规定。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