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慢性大病补助病种限额标准暂定为: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限额3000元、冠心病限额2500元、肺源性心脏病限额3100元、类风湿关节炎限额2500元、慢性病毒性肝炎限额4500元、脑出血(并发后遗症)限额2600元、脑梗塞(并发后遗症)限额25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限额3800元、股骨头坏死限额25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限额2500元、精神病限额2500元、帕金森氏综合症限额2400元、结核病(活动期)限额2500元、癫痫限额1800元、甲状腺功能亢进症限额1500元、肝硬化限额4500元、脑垂体瘤限额1800元、强直性脊柱炎限额1500元、支气管哮喘限额2000元、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限额2500元、慢性心功能不全限额2500元,恶性肿瘤、尿毒症肾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暂不实行限额管理。患有以上25种慢性大病之一的参保人员,一年内在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确诊,经门诊慢性大病定点医院相关科室审核确认,报市医疗保险处统一审核鉴定后,其病情符合鉴定标准的,可纳入门诊慢性大病补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