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可在泰安市中心医院、解放军第八十八医院、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泰安市中医医院、泰山慢性病医院、泰安煤矿医院、泰安市肿瘤防治院、泰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泰安市中心医院分院,泰安市精神病医院(限精神病种)、泰安市中医二院(限透析等10病种)、泰安市第四人民医院(限透析等5病种)中选定一家作为本人门诊定点医院就医购药,门诊定点医院可一年变更一次,于每年1月份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医疗保险处。
《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由定点医院门诊结算窗口负责管理,参保人员每次就诊时凭本人《社会保障卡》从医院门诊结算窗口领取《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结算时在医院门诊收费处专设的结算窗口办理,只需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每次就诊结算后将《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交存医院结算窗口。定点医院要安排专人管理《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确保参保人员随时使用。
参保人员门诊就医,经治医师要认真审验《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经审查人、证相符后,按慢性大病门诊补助用药、诊疗范围合理开具处方,一次处方量一般控制在两周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四周量。参保人员每次就诊的病情、检查、诊断、治疗、用药等情况,由经治医师在《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上做详细记载并由参保人员签字认可。对参保人员使用统筹外药品、诊疗项目,要由本人在《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上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参保人员非慢性大病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开具处方和检查报告单,单独结算缴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因病情需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不得同时发生该病种的门诊大病治疗费用。
参保人员将本人的《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的《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套取医疗费用的,追回经济损失,取消其门诊慢性大病补助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